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在校学生应征入伍优抚待遇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 (军动〔2016〕41 号)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 号)和北京市相关文件精神,为切实保证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辅修和双学位的学费不纳入学费补偿和学费减免范围。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费代偿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条 学生入伍前所在学院(书院)党团组织要与入伍学生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通报学校情况并邮寄有关学习资料等。
第四条 学生退役复学后,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如本人有调整专业意愿,应在学校转专业规定的时间节点内提出申请。如申请转专业的退役学生符合转入学院 (书院) 的专业准入条件,且在服役期间表现优秀,转入学院(书院)可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条 应征入伍的本科生在部队服役表现突出,退役复学完成学业后,3 年内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报考学校硕士研究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各学院应将学生在校期间参军入伍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
第六条 学校设立校级专项奖学金奖励退役复学的学生。申请条件和评选办法参照奖学金手册《国防励志奖学金》内容。
第七条 入伍学生退役复学后可免修教学计划规定的体育课、军事理论课,直接获得学分。
第八条 入伍学生除享受学校优抚待遇外,同时享受国家、北京市和海淀区规定的优抚待遇。
第九条 本办法由武装部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财务处、体育 部等部门负责落实,由武装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北京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在校学生应征入伍优抚待遇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 (军动〔2016〕41 号)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 号)和北京市相关文件精神,为切实保证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辅修和双学位的学费不纳入学费补偿和学费减免范围。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费代偿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条 学生入伍前所在学院(书院)党团组织要与入伍学生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通报学校情况并邮寄有关学习资料等。
第四条 学生退役复学后,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如本人有调整专业意愿,应在学校转专业规定的时间节点内提出申请。如申请转专业的退役学生符合转入学院 (书院) 的专业准入条件,且在服役期间表现优秀,转入学院(书院)可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条 应征入伍的本科生在部队服役表现突出,退役复学完成学业后,3 年内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报考学校硕士研究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各学院应将学生在校期间参军入伍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
第六条 学校设立校级专项奖学金奖励退役复学的学生。申请条件和评选办法参照奖学金手册《国防励志奖学金》内容。
第七条 入伍学生退役复学后可免修教学计划规定的体育课、军事理论课,直接获得学分。
第八条 入伍学生除享受学校优抚待遇外,同时享受国家、北京市和海淀区规定的优抚待遇。
第九条 本办法由武装部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财务处、体育 部等部门负责落实,由武装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北京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