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7-25 浏览次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管理办法

(2015年6月19日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2022年6月7日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补偿的学费优先用于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毕业生是指本校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工作地点在县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乡(镇、街道);

(二)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补偿或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含县政府所在地。

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都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内。

第六条  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学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补偿和代偿的标准、年限及方式

第七条  关于补偿学费和代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本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12000元的,按照每年12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12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

研究生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16000元的,按照每年1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1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

第八条  对本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九条  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本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或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本校毕业生,可申请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本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校学生资助中心在每年的6月和12月发布《关于基层就业毕业生提交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申请的通知》,学生根据通知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二)学生向学院提交《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学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就业协议;

(三)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本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

(四)学院汇总学生申请材料报至校学生资助中心,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学生相关材料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对存在“二次定岗”的学生,校学生资助中心在学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五)校学生资助中心在收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复的当年当批次获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最终名单后通知相关学生。

第四章 在岗核查和离岗

第十二条 校学生资助中心在每年6月30日前将获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本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校学生资助中心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建立完整准确的获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档案,并将其在学校学习期间获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情况书面通知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第十三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本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校学生资助中心申请取消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补偿资格的毕业生,校学生资助中心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补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将有关情况通报给校学生资助中心,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校学生资助中心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对于不及时向校学生资助中心提出取消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本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会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五章 补偿和代偿的实施

第十四条  对于非新申请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的本校毕业生,校学生资助中心将对其在岗情况进行核查,并将在岗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中心审定。

第十五条  校学生资助中心收到上级补偿、代偿资金后及时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将补偿资金返还给毕业生本人。

第十六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校学生资助中心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中央部委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补偿、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中央部委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冲突,以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中央部委相关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管理办法》(北航学字〔2015〕1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学生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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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9日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2022年6月7日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补偿的学费优先用于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毕业生是指本校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工作地点在县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乡(镇、街道);

(二)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补偿或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含县政府所在地。

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都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内。

第六条  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学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补偿和代偿的标准、年限及方式

第七条  关于补偿学费和代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本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12000元的,按照每年12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12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

研究生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16000元的,按照每年1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1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

第八条  对本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九条  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本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或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本校毕业生,可申请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本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校学生资助中心在每年的6月和12月发布《关于基层就业毕业生提交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申请的通知》,学生根据通知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二)学生向学院提交《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学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就业协议;

(三)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本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

(四)学院汇总学生申请材料报至校学生资助中心,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学生相关材料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对存在“二次定岗”的学生,校学生资助中心在学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五)校学生资助中心在收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复的当年当批次获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最终名单后通知相关学生。

第四章 在岗核查和离岗

第十二条 校学生资助中心在每年6月30日前将获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本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校学生资助中心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建立完整准确的获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档案,并将其在学校学习期间获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情况书面通知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第十三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本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校学生资助中心申请取消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补偿资格的毕业生,校学生资助中心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补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将有关情况通报给校学生资助中心,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校学生资助中心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对于不及时向校学生资助中心提出取消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本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会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五章 补偿和代偿的实施

第十四条  对于非新申请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的本校毕业生,校学生资助中心将对其在岗情况进行核查,并将在岗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中心审定。

第十五条  校学生资助中心收到上级补偿、代偿资金后及时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将补偿资金返还给毕业生本人。

第十六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校学生资助中心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中央部委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补偿、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中央部委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冲突,以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中央部委相关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管理办法》(北航学字〔2015〕1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