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21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扎实开展劳动教育,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着力培养学生的劳动意识和自强自立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劳动教育,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目的在于解决学生经济上的困难,同时作为开展劳动教育的重要阵地。勤工助学学生只能协助在编工作人员从事事务性辅助工作,各设岗单位不得让勤工助学学生完全代替在编工作人员独立完成工作任务,严禁让学生从事与岗位业务无关的工作,违者一经发现将取消该单位使用学生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均可设置勤工助学岗位。设岗单位需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岗位设置申请,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经学生资助中心审批通过后,方可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学生资助中心与设岗单位、学生签订协议书。
第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报酬标准由设岗单位与学生资助中心协商确定,酬金标准应向学生明示。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生资助中心组织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二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资助中心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授权学生资助中心代表学校与校外用人单位、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当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协议书签订生效,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勤工助学的申请和管理
第十四条 所有在校学生均可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在满足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应在学生资助中心进行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需求的前提下,可以安排其他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在岗位审批通过后一周内面向学生公开发布。
第十六条 校内设岗单位统一组织学生应聘选拔,并将录用结果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设岗单位应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开展上岗培训,重点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劳动教育,引导学生崇尚劳动、尊重劳动,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养成劳动习惯,学会必要的劳动技能。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中心针对设岗单位和上岗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定期开展督查。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设岗单位和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中心组织年度岗位评价,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设岗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设岗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二条 校内设岗单位须于每月15日至18日内将本月勤工助学时间统计表报送至学生资助中心,统计表须由设岗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学生资助中心于每月25日前将上月劳动报酬发放表上报财务处,财务处将报酬发放至协议约定账户。
第七章 设岗单位职责
第二十三条 各设岗单位对所设置的岗位及在岗学生负有监督、管理之职,并对上岗学生的安全负责。设岗单位应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规章制度教育、安全教育,并指定专人担任上岗学生的指导老师。
第二十四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二十五条 设岗单位应以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为原则,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不得要求学生请假或旷课工作。
第二十六条 设岗单位每学期末分别对聘用学生上岗表现情况做出综合鉴定,及时报送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二十七条 岗位及上岗人员有变动时设岗单位应及时向学生资助中心通报。
第八章 上岗学生职责
第二十八条 上岗学生应妥善处理好勤工助学与专业学习的关系,确保正常学习不受影响,上岗期间如一学期有两门(含)以上不及格者,下学期原则上不再安排上岗。
第二十九条 上岗学生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学生资助中心和设岗单位管理,遵守工作制度和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有事履行请假手续,不得无故缺勤。要注重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劳动能力,按时保质完成岗位工作。
第三十条 上岗学生如要提前退出勤工助学岗位,应以书面形式向设岗单位提出申请,经设岗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学生资助中心审批。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岗者,按自动退岗处理,并影响后续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北航学字〔2015〕19号)同时废止。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21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扎实开展劳动教育,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着力培养学生的劳动意识和自强自立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劳动教育,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目的在于解决学生经济上的困难,同时作为开展劳动教育的重要阵地。勤工助学学生只能协助在编工作人员从事事务性辅助工作,各设岗单位不得让勤工助学学生完全代替在编工作人员独立完成工作任务,严禁让学生从事与岗位业务无关的工作,违者一经发现将取消该单位使用学生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均可设置勤工助学岗位。设岗单位需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岗位设置申请,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经学生资助中心审批通过后,方可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学生资助中心与设岗单位、学生签订协议书。
第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报酬标准由设岗单位与学生资助中心协商确定,酬金标准应向学生明示。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生资助中心组织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二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资助中心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授权学生资助中心代表学校与校外用人单位、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当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协议书签订生效,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勤工助学的申请和管理
第十四条 所有在校学生均可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在满足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应在学生资助中心进行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需求的前提下,可以安排其他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在岗位审批通过后一周内面向学生公开发布。
第十六条 校内设岗单位统一组织学生应聘选拔,并将录用结果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设岗单位应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开展上岗培训,重点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劳动教育,引导学生崇尚劳动、尊重劳动,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养成劳动习惯,学会必要的劳动技能。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中心针对设岗单位和上岗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定期开展督查。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设岗单位和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中心组织年度岗位评价,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设岗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设岗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二条 校内设岗单位须于每月15日至18日内将本月勤工助学时间统计表报送至学生资助中心,统计表须由设岗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学生资助中心于每月25日前将上月劳动报酬发放表上报财务处,财务处将报酬发放至协议约定账户。
第七章 设岗单位职责
第二十三条 各设岗单位对所设置的岗位及在岗学生负有监督、管理之职,并对上岗学生的安全负责。设岗单位应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规章制度教育、安全教育,并指定专人担任上岗学生的指导老师。
第二十四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二十五条 设岗单位应以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为原则,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不得要求学生请假或旷课工作。
第二十六条 设岗单位每学期末分别对聘用学生上岗表现情况做出综合鉴定,及时报送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二十七条 岗位及上岗人员有变动时设岗单位应及时向学生资助中心通报。
第八章 上岗学生职责
第二十八条 上岗学生应妥善处理好勤工助学与专业学习的关系,确保正常学习不受影响,上岗期间如一学期有两门(含)以上不及格者,下学期原则上不再安排上岗。
第二十九条 上岗学生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学生资助中心和设岗单位管理,遵守工作制度和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有事履行请假手续,不得无故缺勤。要注重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劳动能力,按时保质完成岗位工作。
第三十条 上岗学生如要提前退出勤工助学岗位,应以书面形式向设岗单位提出申请,经设岗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学生资助中心审批。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岗者,按自动退岗处理,并影响后续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北航学字〔2015〕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