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2022年6月7日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日常学习、生活费用开支(学费和住宿费主要依靠国家助学贷款)。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两个等级:一等4000元、二等2000-3000元,具体金额每年秋季学期确定。退役士兵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五条 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初,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教育部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助学金金额,按照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按比例分配名额,确保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全覆盖。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 辅导员对所带学生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知晓弄虚作假行为且不上报者,取消其当年优秀辅导员评选资格。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学院内评审,确定拟获资助学生名单,将学生材料报送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
第十条 校学生资助中心将各学院公示名单汇总整理,报送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并将审核后结果报送至教育部全国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至多可同时申请一项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社会助学金。
第十三条 校学生资助中心在收到教育部拨款后,及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至学生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学生资助中心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师生关于国家助学金的投诉和意见。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受理师生举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北航学字〔2015〕18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2022年6月7日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日常学习、生活费用开支(学费和住宿费主要依靠国家助学贷款)。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两个等级:一等4000元、二等2000-3000元,具体金额每年秋季学期确定。退役士兵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五条 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初,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教育部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助学金金额,按照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按比例分配名额,确保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全覆盖。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 辅导员对所带学生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知晓弄虚作假行为且不上报者,取消其当年优秀辅导员评选资格。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学院内评审,确定拟获资助学生名单,将学生材料报送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
第十条 校学生资助中心将各学院公示名单汇总整理,报送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并将审核后结果报送至教育部全国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至多可同时申请一项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社会助学金。
第十三条 校学生资助中心在收到教育部拨款后,及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至学生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学生资助中心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师生关于国家助学金的投诉和意见。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受理师生举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北航学字〔2015〕18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