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2022年6月7日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会议修订)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我校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全年级前40%(含40%);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由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第六条 同一学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级“北航之友”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以下程序开展评审。
(一)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参考各学院(书院)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分配评定名额。
(二)各学院(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告知全体学生,学生根据评审条件提出申请并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交至学院(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审核。
(三)各学院(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按照评选通知要求,严格审核学生申报资格以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在进行民主评议和班级推荐的基础上,从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综合素质、家庭经济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确定初审名单后,在本学院(书院)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初审材料报送至校学生资助中心。
(四)校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各学院(书院)提交的初审材料并审核确定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材料上报教育部审核。
第八条 教育部批复后,学校向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中央主管部门的资金到位后,校学生资助中心委托财务处进行发放。
第十条 学生如在申请中弄虚作假或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后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核实,学校将取消其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资格,追回已发奖学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教〔2021〕3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本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北航学字〔2008〕4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2022年6月7日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会议修订)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我校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全年级前40%(含40%);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由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第六条 同一学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级“北航之友”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以下程序开展评审。
(一)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参考各学院(书院)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分配评定名额。
(二)各学院(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告知全体学生,学生根据评审条件提出申请并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交至学院(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审核。
(三)各学院(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按照评选通知要求,严格审核学生申报资格以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在进行民主评议和班级推荐的基础上,从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综合素质、家庭经济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确定初审名单后,在本学院(书院)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初审材料报送至校学生资助中心。
(四)校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各学院(书院)提交的初审材料并审核确定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材料上报教育部审核。
第八条 教育部批复后,学校向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中央主管部门的资金到位后,校学生资助中心委托财务处进行发放。
第十条 学生如在申请中弄虚作假或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后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核实,学校将取消其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资格,追回已发奖学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教〔2021〕3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本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北航学字〔2008〕4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