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7-25 浏览次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2022年6月7日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会议修订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我校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且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全年级前10%(含10%)。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开展评审工作,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由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第六条 同一学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级“北航之友”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按以下程序开展评审。

(一)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参考各学院(书院)在校生人数比例分配评定名额。

(二)各学院(书院)将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告知全体学生,学生根据评审条件提出申请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上交给学院(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审核。

(三)各学院(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根据学生的申请,在进行民主评议和班级推荐的基础上确定初审名单,在本学院(书院)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送校学生资助中心。

(四)各学院(书院)将初审材料汇总整理后,提交至校学生资助中心,由校学生资助中心核定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材料上报教育部审核。

第八条  教育部批复后,学校向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中央主管部门资金到位后,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汇入学生银行账户。

第十条  学生如在申请中弄虚作假或获得国家奖学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核实,学校将取消其国家奖学金获奖资格,追回已发奖学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教〔2021〕3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本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北航学字〔2008〕3号)同时废止

第十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学生工作部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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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7日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会议修订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我校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且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全年级前10%(含10%)。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开展评审工作,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由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第六条 同一学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级“北航之友”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按以下程序开展评审。

(一)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参考各学院(书院)在校生人数比例分配评定名额。

(二)各学院(书院)将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告知全体学生,学生根据评审条件提出申请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上交给学院(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审核。

(三)各学院(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根据学生的申请,在进行民主评议和班级推荐的基础上确定初审名单,在本学院(书院)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送校学生资助中心。

(四)各学院(书院)将初审材料汇总整理后,提交至校学生资助中心,由校学生资助中心核定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材料上报教育部审核。

第八条  教育部批复后,学校向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中央主管部门资金到位后,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汇入学生银行账户。

第十条  学生如在申请中弄虚作假或获得国家奖学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核实,学校将取消其国家奖学金获奖资格,追回已发奖学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教〔2021〕3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本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北航学字〔2008〕3号)同时废止

第十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