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航学字〔2019〕6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建立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升学生资助精准度,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和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其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的基本支出。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中心、研究生院综合管理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四条 学院(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 学院(书院)各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以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评议小组,由参与认定学生的辅导员担任组长,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级别及依据
第六条 校学生资助中心、研究生院综合管理处参照北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校学生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生源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因素,确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标准,每年秋季学期开学时向全校发布。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两档,即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八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是指学生家庭人均月收人低于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标准。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患重病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是指学生家庭人均月收人低于(含)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标准70%。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患重病,以及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 评定依据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困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6.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一条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根据评定依据进行评定,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对比学生家庭人均月收人与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标准,着重考虑孤残学生、单亲、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烈士或优抚对象子女、残疾人子女等情况。认定评议小组组长对学生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知晓弄虚作假行为且不上报者,取消其当年优秀辅导员、辅导员标兵等评优资格。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评议工作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各学院(书院)、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各学院(书院)既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十四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评议工作既要做到认定内容、认定程序、认定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面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五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因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患重病等特殊情况,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其所在学院的认定工作组可参照本办法中第十六条的认定程序,随时向校学生资助中心、研究生院综合管理处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
1.通知发布。
每学年开学初,校学生资助中心、研究生院综合管理处启葫认定工作,通过线下、线上等多种方式向全体学生宣讲本办法。
2.个人申请。
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该认定申请表中“个人承诺”一栏需申请人本人手写签字。
3.学校认定。
各学院(书院)认定评议小组对上一学年已获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的学生,根据学生提交的相关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进行复审及动态调整,复审结果上报校学生资助中心、研究生院综合管理处备案。校学生资助中心、研究生院综合管理处定期分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食堂消费记录、不定期抽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生活实际状况、随时接受师生反映意见。
各学院(书院)认定评议小组组织新生和未获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的在校生申请。
(1)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认真进行评议,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精准度,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资助档次,确定本年级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学生,报学院(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2)各学院(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的申报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结果公示。
学院(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如有异议,可向学院(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书面材料,学院(书
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校学生资助中心、研究生院综合管理处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中心、研究生院综合管理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5.建档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后,校学生资助中心、研究生院综合管理处汇总各学院(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申请材料,建立或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校学生资助中心、研究生院综合管理处、各学院(书院)认定工作组、认定评议小组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 校学生资助中心、研究生院综合管理处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师生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投诉和举报,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将立即取消该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家庭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北航学字[2015]13号)同时废止,《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北航学字〔2019〕6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建立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升学生资助精准度,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和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其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的基本支出。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中心、研究生院综合管理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四条 学院(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 学院(书院)各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以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评议小组,由参与认定学生的辅导员担任组长,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级别及依据
第六条 校学生资助中心、研究生院综合管理处参照北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校学生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生源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因素,确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标准,每年秋季学期开学时向全校发布。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两档,即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八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是指学生家庭人均月收人低于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标准。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患重病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是指学生家庭人均月收人低于(含)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标准70%。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患重病,以及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 评定依据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困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6.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一条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根据评定依据进行评定,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对比学生家庭人均月收人与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标准,着重考虑孤残学生、单亲、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烈士或优抚对象子女、残疾人子女等情况。认定评议小组组长对学生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知晓弄虚作假行为且不上报者,取消其当年优秀辅导员、辅导员标兵等评优资格。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评议工作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各学院(书院)、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各学院(书院)既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十四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评议工作既要做到认定内容、认定程序、认定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面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五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因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患重病等特殊情况,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其所在学院的认定工作组可参照本办法中第十六条的认定程序,随时向校学生资助中心、研究生院综合管理处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
1.通知发布。
每学年开学初,校学生资助中心、研究生院综合管理处启葫认定工作,通过线下、线上等多种方式向全体学生宣讲本办法。
2.个人申请。
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该认定申请表中“个人承诺”一栏需申请人本人手写签字。
3.学校认定。
各学院(书院)认定评议小组对上一学年已获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的学生,根据学生提交的相关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进行复审及动态调整,复审结果上报校学生资助中心、研究生院综合管理处备案。校学生资助中心、研究生院综合管理处定期分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食堂消费记录、不定期抽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生活实际状况、随时接受师生反映意见。
各学院(书院)认定评议小组组织新生和未获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的在校生申请。
(1)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认真进行评议,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精准度,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资助档次,确定本年级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学生,报学院(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2)各学院(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的申报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结果公示。
学院(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如有异议,可向学院(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书面材料,学院(书
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校学生资助中心、研究生院综合管理处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中心、研究生院综合管理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5.建档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后,校学生资助中心、研究生院综合管理处汇总各学院(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申请材料,建立或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校学生资助中心、研究生院综合管理处、各学院(书院)认定工作组、认定评议小组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 校学生资助中心、研究生院综合管理处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师生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投诉和举报,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将立即取消该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家庭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北航学字[2015]13号)同时废止,《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