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7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22年9月30日学校校长办公会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坚持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12个月。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工作组织和程序
第六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工作由校长办公会授权的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学生处负责落实相关工作。
第七条 处分处理程序由取证与查实、审查与决定、执行与备案3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一节 取证与查实
第八条 学生处负责总体协调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和管理。学院负责学生违纪行为的取证与查实工作,同一违纪事件涉及两个以上学院的学生时,由学生处协调处理。其中,涉及学生学术不端、违反学习或考试纪律的认定与取证工作,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具体负责;涉及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认定与取证工作,由安全保卫处具体负责;涉及学生保密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取证工作,由保密处具体负责。各相关单位应对取证与查实工作给予充分配合。
第九条 由当事人提供的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和基本事实情况,并由当事人签名承诺所述事实真实性。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十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汇总和审查材料,并提出处理建议,根据违纪事项报学生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其中,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处提交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处分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经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研究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一条 对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在学院党政联席会作出处理建议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分决定。
第十二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 学生提出申辩的,学校不得因此加重处分。
第十四条 学校向被处分的学生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含预备党员)发生严重违纪行为的,在作出处分决定后,学生处应将其违纪情况报学校纪检监察机构。
第十六条 处分解除前,取消违纪学生申请表彰、奖励等资格,具体包括荣誉称号、奖学金、推荐免试研究生、选调生推荐等。
处分解除后,因处分同时被剥夺或限制的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七条 学生受到纪律处分的,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撤销(或者按规定程序提请颁发、授予机构撤销)其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后至作出处分决定前,所获得的相关奖励、荣誉称号及证书等。对担任半脱产学生干部或党团支部、班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等骨干职务的违纪学生,各主责部门可按程序撤销其职务。
第十八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经教育不改或又有新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其中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又有新的严重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在处分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党政联席会提出解除建议,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方可按期解除处分。
在处分期间的毕业年级学生,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明显进步表现包括学生在学习、社会工作、社会实践、文化体育活动等方面的进步,以及学校认定的重大立功表现。
第三节 执行与备案
第二十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由学生所在学院向违纪学生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并要求学生填写送达回执。违纪学生拒绝填写送达回执时,应邀请至少两名有关人员到场作为见证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处分决定书留在学生的住所,即视为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或难以联系的,可利用学校网站、橱窗或新闻媒体等以发布公告的形式送达处分决定书,自公布之日起30日即为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申诉期限内可以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和听证规定(试行)》(北航学字〔2017〕3号)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的相关材料,学生所在学院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可出具学生学习证明并将档案退回至学生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单位代为办理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违法违纪行为有检举的权利和义务,学校采取措施对检举人信息进行保密,并对有功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在处分工作过程中,如存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等情况,由校纪检监察机构和人事部门依规依纪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留学生、双培计划访学本科生、课程代培研究生等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北航学字〔2017〕2号)文件同时废止。
(2017年8月7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22年9月30日学校校长办公会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坚持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12个月。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工作组织和程序
第六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工作由校长办公会授权的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学生处负责落实相关工作。
第七条 处分处理程序由取证与查实、审查与决定、执行与备案3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一节 取证与查实
第八条 学生处负责总体协调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和管理。学院负责学生违纪行为的取证与查实工作,同一违纪事件涉及两个以上学院的学生时,由学生处协调处理。其中,涉及学生学术不端、违反学习或考试纪律的认定与取证工作,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具体负责;涉及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认定与取证工作,由安全保卫处具体负责;涉及学生保密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取证工作,由保密处具体负责。各相关单位应对取证与查实工作给予充分配合。
第九条 由当事人提供的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和基本事实情况,并由当事人签名承诺所述事实真实性。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十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汇总和审查材料,并提出处理建议,根据违纪事项报学生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其中,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处提交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处分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经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研究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一条 对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在学院党政联席会作出处理建议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分决定。
第十二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 学生提出申辩的,学校不得因此加重处分。
第十四条 学校向被处分的学生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含预备党员)发生严重违纪行为的,在作出处分决定后,学生处应将其违纪情况报学校纪检监察机构。
第十六条 处分解除前,取消违纪学生申请表彰、奖励等资格,具体包括荣誉称号、奖学金、推荐免试研究生、选调生推荐等。
处分解除后,因处分同时被剥夺或限制的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七条 学生受到纪律处分的,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撤销(或者按规定程序提请颁发、授予机构撤销)其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后至作出处分决定前,所获得的相关奖励、荣誉称号及证书等。对担任半脱产学生干部或党团支部、班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等骨干职务的违纪学生,各主责部门可按程序撤销其职务。
第十八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经教育不改或又有新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其中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又有新的严重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在处分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党政联席会提出解除建议,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方可按期解除处分。
在处分期间的毕业年级学生,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明显进步表现包括学生在学习、社会工作、社会实践、文化体育活动等方面的进步,以及学校认定的重大立功表现。
第三节 执行与备案
第二十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由学生所在学院向违纪学生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并要求学生填写送达回执。违纪学生拒绝填写送达回执时,应邀请至少两名有关人员到场作为见证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处分决定书留在学生的住所,即视为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或难以联系的,可利用学校网站、橱窗或新闻媒体等以发布公告的形式送达处分决定书,自公布之日起30日即为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申诉期限内可以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和听证规定(试行)》(北航学字〔2017〕3号)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的相关材料,学生所在学院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可出具学生学习证明并将档案退回至学生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单位代为办理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违法违纪行为有检举的权利和义务,学校采取措施对检举人信息进行保密,并对有功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在处分工作过程中,如存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等情况,由校纪检监察机构和人事部门依规依纪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留学生、双培计划访学本科生、课程代培研究生等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北航学字〔2017〕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