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7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20年7月7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第一次修订,2022年9月30日学校校长办公会第二次修订)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籍的学生。
第二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但因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构成刑事犯罪,且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根据实际情况和现实表现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五条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视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不构成第三、四、五条所列举情形的其他违纪行为,适用本规定其他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危害公共秩序、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管理和生活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对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其他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制作、印刷、张贴、手持、悬挂、散发、展示或通过网络发布有损安定团结的标语、传单、海报、音频、视频等宣传品、印刷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具有传播非法或不实内容、损害国家或学校声誉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制造和故意散布谣言煽动群众的,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参加各种反动、邪教组织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有其它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偷窃、骗取、抢夺、侵占公私财物的;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第九条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使用或买卖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为打架者提供器械或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动手打人伤及他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持械侵害他人身体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聚众斗殴的组织者和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利用语言、文字、行为等对他人或组织进行侮辱、诽谤、恐吓,侵害他人或组织的人身、财产、名誉等合法权益的,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隐匿、毁弃、非法占有、修改他人的通知单据、信件、邮件、文书材料等,造成严重后果或实际损失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或者跟踪、猥亵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高空抛物或通过其他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有其它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违章用火用电造成安全隐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违章用电或其他违章行为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过失引起火灾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等手段故意制作、复制、传播有害信息,非法侵入他人或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和信息系统,或盗取他人或组织的账号、密码和信息资料进行违法违纪活动,危害网络系统安全运行和信息安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利用公共资源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或以非法信息化手段牟取个人私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学校保密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通过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国家助学贷款、奖助学金、荣誉称号或经济困难学生优惠待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违反宿舍管理相关规定、扰乱公寓管理秩序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留宿他人或在他人宿舍留宿,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或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经批准,住校学生夜不归宿或在校外租房居住,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私自出借出租宿舍床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公寓内饲养动物,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在公寓内使用电磁炉、电热褥、取暖器等大功率违章电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无故拒绝管理人员正常的管理、检查、调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违反宿舍管理相关规定,对他人正常学习、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学期内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视时间长短,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累计达10学时或未经批准连续离校达2天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达20学时或未经批准连续离校3-6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40学时或未经批准连续离校7-10天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达60学时或未经批准连续离校11-13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达70学时或未经批准连续离校14天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凡有作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在考试过程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未经许可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随身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纸质材料或电子设备(含存储、编程等功能)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有窃题行为的,作弊屡教不改的,有计划、有预谋参与集体作弊的,以上行为认定为严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经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认定的其他考试作弊行为,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凡有其他考试违纪行为未构成作弊的,视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线学习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出借个人学习账号给他人使用的,通过非法软件或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等方式获取学习记录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通过非法软件或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等方式获取考试成绩的,以任何形式传播课程考试内容及答案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代写、找他人代写或买卖论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私自转借转租校园卡、学生证等证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盗用、冒用、涂改、伪造校园卡、学生证等证件材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未经允许使用学校名称或标识等,擅自以学校、学院、学生组织等名义参加或组织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规定泄露学校科研成果相关资料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擅自倒卖或非法转让学校科研成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传染性疾病防控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违反学校相关规定擅自离校或返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疫情防控要求、不配合执行相关疫情防控措施、谎报瞒报个人行程及疫情风险等信息、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方式获得进出校权限等,对全校师生健康和安全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伪造、私自篡改、出借本人或他人检查检验结果、校园通行卡等信息,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参加检查检验、提供虚假信息等,给校园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其他违反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影响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校外期间违反属地疫情防控管理要求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参照相应条款给予处理。
同时违反两项以上条款的,从严从重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学校其它管理规定的(如宿舍、图书馆、教室、实验室、校园管理等规定),可参照本规定中类似条款,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三十二条 在违反纪律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对隐藏、毁灭证据或故意作伪证对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检举人、证明人、信息提供人等实行恐吓、威胁、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违纪后,认错态度差或拒不接受教育的;
(三)再次违纪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主动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良好的;
(三)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第三十五条 凡是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解除前,取消其申请表彰、奖励等资格,具体包括荣誉称号、奖学金、推荐免试研究生、选调生推荐等。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或本级;“再次”均指第二次;“屡次”均指第三次及以上。
第三十七条 留学生、双培计划访学本科生、课程代培研究生等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北航学字〔2020〕2号)文件同时废止。
(2017年8月7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20年7月7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第一次修订,2022年9月30日学校校长办公会第二次修订)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籍的学生。
第二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但因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构成刑事犯罪,且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根据实际情况和现实表现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五条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视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不构成第三、四、五条所列举情形的其他违纪行为,适用本规定其他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危害公共秩序、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管理和生活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对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其他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制作、印刷、张贴、手持、悬挂、散发、展示或通过网络发布有损安定团结的标语、传单、海报、音频、视频等宣传品、印刷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具有传播非法或不实内容、损害国家或学校声誉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制造和故意散布谣言煽动群众的,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参加各种反动、邪教组织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有其它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偷窃、骗取、抢夺、侵占公私财物的;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第九条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使用或买卖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为打架者提供器械或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动手打人伤及他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持械侵害他人身体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聚众斗殴的组织者和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利用语言、文字、行为等对他人或组织进行侮辱、诽谤、恐吓,侵害他人或组织的人身、财产、名誉等合法权益的,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隐匿、毁弃、非法占有、修改他人的通知单据、信件、邮件、文书材料等,造成严重后果或实际损失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或者跟踪、猥亵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高空抛物或通过其他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有其它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违章用火用电造成安全隐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违章用电或其他违章行为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过失引起火灾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等手段故意制作、复制、传播有害信息,非法侵入他人或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和信息系统,或盗取他人或组织的账号、密码和信息资料进行违法违纪活动,危害网络系统安全运行和信息安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利用公共资源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或以非法信息化手段牟取个人私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学校保密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通过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国家助学贷款、奖助学金、荣誉称号或经济困难学生优惠待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违反宿舍管理相关规定、扰乱公寓管理秩序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留宿他人或在他人宿舍留宿,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或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经批准,住校学生夜不归宿或在校外租房居住,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私自出借出租宿舍床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公寓内饲养动物,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在公寓内使用电磁炉、电热褥、取暖器等大功率违章电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无故拒绝管理人员正常的管理、检查、调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违反宿舍管理相关规定,对他人正常学习、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学期内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视时间长短,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累计达10学时或未经批准连续离校达2天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达20学时或未经批准连续离校3-6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40学时或未经批准连续离校7-10天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达60学时或未经批准连续离校11-13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达70学时或未经批准连续离校14天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凡有作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在考试过程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未经许可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随身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纸质材料或电子设备(含存储、编程等功能)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有窃题行为的,作弊屡教不改的,有计划、有预谋参与集体作弊的,以上行为认定为严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经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认定的其他考试作弊行为,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凡有其他考试违纪行为未构成作弊的,视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线学习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出借个人学习账号给他人使用的,通过非法软件或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等方式获取学习记录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通过非法软件或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等方式获取考试成绩的,以任何形式传播课程考试内容及答案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代写、找他人代写或买卖论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私自转借转租校园卡、学生证等证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盗用、冒用、涂改、伪造校园卡、学生证等证件材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未经允许使用学校名称或标识等,擅自以学校、学院、学生组织等名义参加或组织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规定泄露学校科研成果相关资料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擅自倒卖或非法转让学校科研成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传染性疾病防控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违反学校相关规定擅自离校或返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疫情防控要求、不配合执行相关疫情防控措施、谎报瞒报个人行程及疫情风险等信息、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方式获得进出校权限等,对全校师生健康和安全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伪造、私自篡改、出借本人或他人检查检验结果、校园通行卡等信息,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参加检查检验、提供虚假信息等,给校园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其他违反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影响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校外期间违反属地疫情防控管理要求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参照相应条款给予处理。
同时违反两项以上条款的,从严从重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学校其它管理规定的(如宿舍、图书馆、教室、实验室、校园管理等规定),可参照本规定中类似条款,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三十二条 在违反纪律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对隐藏、毁灭证据或故意作伪证对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检举人、证明人、信息提供人等实行恐吓、威胁、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违纪后,认错态度差或拒不接受教育的;
(三)再次违纪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主动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良好的;
(三)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第三十五条 凡是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解除前,取消其申请表彰、奖励等资格,具体包括荣誉称号、奖学金、推荐免试研究生、选调生推荐等。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或本级;“再次”均指第二次;“屡次”均指第三次及以上。
第三十七条 留学生、双培计划访学本科生、课程代培研究生等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北航学字〔2020〕2号)文件同时废止。